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凤琪与清涧县枣生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琪,清涧县枣生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白凤琪,男性,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被执行人:清涧县枣生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北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凤琪与被执行人清涧县枣生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