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熊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熊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10层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裵敬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俊哲,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丽,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熊丽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三星公司对熊丽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熊丽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已经三星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36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熊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熊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夏海曼书 记 员  陈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