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文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文庆,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文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秦文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医院*大楼*楼,趁被害人郭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病床床头上的一个黑色单肩包盗走,包内有6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文庆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文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秦文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文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文庆曾因盗窃病人财物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秦文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秦文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文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文庆退赔65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郭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