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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青与谈政、江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青,谈政,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谭青,女,汉族,1975年4月2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谈政,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江艳,女,汉族,1980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青与被执行人谈政、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青于2017年4月1日以与被执行人谈政、江艳自愿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等证据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542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