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557陈召亮与董淑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亮,董淑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557号原告:陈召亮,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夏振瑞,江苏赣榆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淑江,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陈召亮与被告董淑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召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淑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召亮撤回对被告董淑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召亮承担。审判长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