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李维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李维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592号原告:李春霞,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维赞,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李春霞与被告李维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春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