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蒋怀英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75号原告:蒋怀英,女,1943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祥,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66号钱江方洲小区南区57栋103。负责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华,该公司员工。原告蒋怀英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蒋怀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怀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收取250元,由原蒋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