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运功与张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运功,张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82号原告武运功,男,196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张宏军,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运功诉被告张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运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运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运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运功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倪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