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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子银等与被执行人沈友伦等建筑物、构建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银,陈莲云,沈伦友,杨昌良,沈坪,沈永富,杨昌兰,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郑子银,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陈莲云,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沈伦友,男,1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杨昌良,女,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沈坪,男,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沈永富,男,汉族,199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杨昌兰,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罗松,男,汉族,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郑子银、陈莲云与沈友伦、杨昌良、沈坪、沈永富、杨昌兰、罗松建筑物、构建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145848元,已执行4012.71元,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