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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艳海与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海,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海,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夏文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玲,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飞,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艳海与被上诉人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海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艳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艳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曾国救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