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冉彪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34号被执行人:冉彪,男,1970年11月1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工人,住住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冉彪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