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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元山、王清玉等与林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山,王清玉,黄艺玲,张欣茹,张欣桐,林文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01号原告:张元山,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艺玲(张元山儿媳),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王清玉,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艺玲(王清玉儿媳),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黄艺玲,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欣茹,女,201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黄艺玲(张欣茹母亲),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欣桐,女,201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黄艺玲(张欣桐母亲),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文忠,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元山、王清玉、黄艺玲、张欣茹、张欣桐与被林文忠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元山、王清玉、黄艺玲、张欣茹、张欣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山、王清玉、黄艺玲、张欣茹、张欣桐以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元山、王清玉、黄艺玲、张欣茹、张欣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元山、王清玉、黄艺玲、张欣茹、张欣桐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