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东善与刘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善,刘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18号原告:李东善,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生,和顺县义兴镇东垴村人。被告:刘瑾,男,汉族,36岁,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人。原告李东善与被告刘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东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施工包工包料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瑾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刘瑾下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俊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