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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翔宇与张国能、彭锦锋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3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宇,张国能,彭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陈翔宇,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启宣、傅盛安,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能,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彭锦锋,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陈翔宇与被执行人张国能、彭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及负担执行费3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搜查,发现两被执行人均不在户籍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清楚法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