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伦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伦有,黄财芳,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伦有,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黄财芳,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红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538538XU。法定代表人:王和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伦有、黄财芳申请执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2016)川1502民初6176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6176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天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邹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芝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