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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凡岭与张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岭,张付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09号原告孔凡岭,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付林,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凡岭诉被告张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孔凡岭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