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威狼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威狼科贸有限公司,余纯,周泉,邓志远,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20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被申请人:长沙威狼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远。被申请人:余纯被申请人:周泉被申请人:邓志远被申请人: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学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威狼科贸有限公司、余纯、周泉、邓志远、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长沙威狼科贸有限公司、余纯、周泉、邓志远、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