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董绘绘与李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绘绘,李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1民初931号原告:董绘绘,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涛,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想,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该公司员工,原告董绘绘诉被告李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绘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涛,被告李想、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绘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666.88元。其中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19时25分许,被告李想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玫瑰湾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原告董绘绘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行走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董绘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花去医疗费用64197.34元。2017年4月12日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伤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2%),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后期治疗费为11000元。被告李想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李想辩称,我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以保险公司意见为准。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辩称,对本案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将在保险合同内依法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规范,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在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58天,交通费是原告亲属照顾原告支出的必需费用。根据原、被告的申请,结合原告住院的时间、地点,本院酌定交通费450元。2、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7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内,不应得到赔偿。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精神抚慰金,鉴于原告的伤情,结合司法实践和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59948.46元。其中:父��董卫丰(1954年2月8日出生)21657.24元(10938元/年×18年×22%÷2人);母亲刘艳(1955年3月8日出生)22860.42元(10938元/年×19年×22%÷2人);女儿余丽萍(2005年3月16日出生)15430.80元(20040元/年×7年×22%÷2人)。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对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伤情鉴定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其父已年满63周岁,应计算17年;其母已年满62周岁,应计算18年;其女儿已年满12周岁,应计算6年。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5337.70元(父亲20454.06元+母亲21657.24元+女儿13226.4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25355.34元(51415元/年×180天)。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告没有提供收入来源的证据,应当按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误工费16114.68元(32677元/365天×180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鉴定费。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也没有提供该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错误的证据,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鉴定费是原告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故本院对2000元鉴定费票据予以确认。6、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64197.34元(62463.04元+295元+299.30元+114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费用清单中含有非医保用药,应该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有医生的医嘱且注明了自备,原告在药店购买有药店正规票据1140元,本院予以采信;对于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复查票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医疗费64197.34元(62463.04元+295元+299.30元+1140元),本院予以确认。7、关于辅助器材350元。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多处骨折,行走困难。考虑到原告的受伤部位,购买轮椅是病情所需,且有正规票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14日19时25分许,被告李想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玫瑰湾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原告董绘绘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行走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董绘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花去医疗费用64197.34元。2017年4月12日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伤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2%),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后期治疗费为11000元。原告董绘绘及女儿余丽萍,系非农家庭户。其父亲董卫丰、母亲刘艳户口性质系农业,其父母均年满60岁,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经本院审查,被告李想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李想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均属有效证件。事发后,被告李想垫付费用66823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想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李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董绘绘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李想对原告董绘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确定原告董绘绘的损失有:1、医疗费75197.34元(64197.34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20元×58天);3、营养费1800元(20元×90天);4、误工费16114.68���;5、护理费8057.34元(32677元/365天×90天);6、残疾赔偿金129298.40元(29386元/年×20年×22%);7、交通费450元;8、精神抚慰金7000元;9、鉴定费20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55337.70元。11、辅助器具费350元。原告董绘绘的损失合计296765.46元。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辆的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关于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董绘绘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付原告董绘绘11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绘绘损失120000元。原告董绘绘的其余损失176765.46元(296765.46元-12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李想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176765.46元。事发后,被告李想已垫付原告董绘绘费用66823元,原告已纳入诉讼请求。原告董绘绘同意在得到被告太平洋保险荆门支公司的赔偿款后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绘绘损失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绘绘损失176765.46元;三、原告董绘绘在��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李想垫付的费用66823元。四、驳回原告董绘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给付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列给付款直接汇至京山县人民法院案款账号。户名:京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8×××5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原告董绘绘负担127元,由被告李想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