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义良、余润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义良,余润水,周兴文,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吴义良,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余润水,男,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周兴文,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顾琴,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顾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琴所有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233号401室以及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118号朝阳江上院5#楼二单元503室共计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