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潘涛与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301行初5号原告:潘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八道巷。法定代表人:王正梅,该局局长。第三人:柏婷,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江,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诉被告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第三人柏婷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潘涛与第三人柏婷另行达成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审判长 李 建 春审判员 娄 文 武审判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长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