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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潘涛与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301行初5号原告:潘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八道巷。法定代表人:王正梅,该局局长。第三人:柏婷,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江,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诉被告阿勒泰市不动产管理局、第三人柏婷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潘涛与第三人柏婷另行达成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负担。审判长 李   建   春审判员 娄   文   武审判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长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