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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顾伶平与卞荣、深圳市亚联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伶平,卞荣,深圳市亚联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徐奥龙,徐耀群,启东市机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顾伶平,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卞荣,男,195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深圳市亚联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发广场16层16号。法定代表人于卫民。被执行人徐奥龙,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徐耀群,男,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启东市机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355号。法定代表人卞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顾伶平与被执行人卞荣、徐奥龙、徐耀群、深圳市亚联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机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卞荣应归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17日,以17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8月18日起,以2200万元为本金,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计至实际清偿日)。被执行人徐奥龙、徐耀群、深圳市亚联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刘明娟对被执行人卞荣名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公园中路590号的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4841、00134787】、对被执行人启东市机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三星河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7195】及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355号(启东市民主镇新村三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78116】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214293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五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顾伶平,本院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顾伶平,本案所涉抵押物正在另案中予以评估拍卖。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所涉抵押物正在另案中予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商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辉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