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记平、张飞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记平,张飞波,俞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3号申请执行人付记平,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张飞波,女,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俞金波,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付记平与被执行人张飞波、俞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记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飞波、俞金波与申请执行人付记平达成和解协议,按约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于2017年6月15日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凌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