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范梓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范梓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九路16号B座302。法定代表人:郑嘉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喆,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楠,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梓卿,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明,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梓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109800元;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告知并听取工会意见为由,认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此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上诉人的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上诉人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范梓卿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范梓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范梓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7600元。2、判令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范梓卿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413.79元。3、判令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范梓卿餐补201元、交通补助349元、话费补助2775元。4、诉讼费由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范梓卿2010年11月29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010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16年11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28日由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以范梓卿违纪为由提出解除。范梓卿工资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下发薪,计薪期间为每月1日至31日。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发放范梓卿工资至2016年11月。范梓卿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为9150元。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表示因范梓卿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代别人打卡10次、请别人代其打卡31次,均应视为旷工。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第五部分2.1条、2.4.3条、第十一部分2.3条的规定与范梓卿解除劳动合同。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表示其单位没有成立工会,其与范梓卿解除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员工代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1339号裁决书。裁决:一、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范梓卿支付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8413.79元,支付餐补201元、交通补助349元、话费补助2775元;二、驳回范梓卿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主张其与范梓卿解除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员工代表,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范梓卿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应支付范梓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9800元。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范梓卿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413.79元,同意支付范梓卿餐补201元、交通补助349元、话费补助2775元。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梓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9800元;二、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梓卿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413.79元;三、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梓卿餐补201元、交通补助349元、话费补助2775元;四、驳回范梓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餐补、交通补助、话费补助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员工代表,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