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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田福芹与闫宝国、胡宗伟、宝清县义路城乡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芹,闫宝国,胡宗伟,宝清县义路城乡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田福芹,女。被执行人闫宝国,男。被执行人胡宗伟,男。被执行人宝清县义路城乡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李磊。本院在执行田福芹与闫宝国、胡宗伟、宝清县义路城乡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宝国缴纳了10000元执行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因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