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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军学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学,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学,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妞尔,女,住北京市大兴区,由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油巷村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东20米。法定代表人:龙英琦,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军学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军学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从未通知本案延期审理。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显。两位法官从2015年10月审理到2016年11月,超过法律规定时效,判决结果失去法律的公平;(二)原告的证人,从未证明过原告是厨师长,本案的法官怎么能在判决书里面写明原告是厨师长,内容可笑而且失去法律的严肃性;(三)两位法官三次向被告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能用司法鉴定证明,但被告在鉴定时不提供样本,放弃鉴定未承担任何后果;(四)本案审理中,被告解除原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相互矛盾,如工会回执单、终止证明等;(五)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一段至第五页第一段清楚地写着被告不提供样本,导致司法不能正常进行,明确写着本院依法确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真实性,证明书不予采信等,结果为什么未依法支持原告;(六)本案刘庭长多次与原告的代理人谈论本案认为东方时尚酒店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东方时尚酒店认为原告拿四斤西红柿扣款366.57元,因重大过失扣过后,原告实发工资为1031.93元。请问法官认为东方时尚酒店一切是合法合理的,那么为什么法院又支持9月份的工资为2795.07元。从这一条足以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东方时尚酒店提供的证据、当庭的答辩前后相互矛盾;(七)拿4斤西红柿证据证明厨师长建议重大过失处理开除,员工手册并未明确写着拿4斤西红柿开除;(八)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判决,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当庭的答辩前后矛盾。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时尚酒店《员工手册》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张军学作为东方时尚酒店的厨师,利用工作之便将酒店的4斤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东方时尚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张军学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军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军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军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