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7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李小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7行审34号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屈会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小林,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大册营镇大册营村。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6】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小林: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3.7亩退还给大册营村村委会。2.对李小林非法占用其他土地3.7亩处以罚款(30元/平方米)柒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6】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6】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李小林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