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永利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泰市永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催44号申请人:新泰市永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机床附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申请人新泰市永利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30×××30,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华纶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莒南县支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已找回上述票据,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适用》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永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