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凤其与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其,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凤其,男,汉族,1951年10月4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纲,公司董事长。李凤其与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6月14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法执字第3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神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金额为3066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