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有明与桂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有明,桂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有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286号同德大厦2楼。负责人:崔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媛,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唐有明因与被申请人桂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有明申请再审称,1.唐有明受伤后出现手指僵硬、无法弯曲等后遗症,唐有明在二审程序中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并延长误工期,二审法院未同意。后遗症与车祸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在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要求唐有明另行主张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增加诉讼成本。2.因车祸造成唐有明财产损失,唐有明在二审程序中提供了手机发票一张,拟证明在交通事故中手机损坏的事实。桂光对该证据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观点以及损害结果与事故之间无关联性。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该证据,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第一次庭审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认定事实清楚,保险公司也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1.对于唐有明再审申请书所载明的事实与理由,保险公司了解到唐有明现已将伤残部分损失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将根据另案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另案中再行核定。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唐有明在第一次庭审后再行追诉由于后遗症引发的伤残部分是否与车祸具有关联性无法确定,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再行发表意见。2.对于唐有明主张的手机损害赔偿问题,由于一审中唐有明未提供相关手机的手续证明,现阶段所看到的也是手机的收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唐有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唐有明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就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属于在第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未接受其鉴定申请并告知其就伤残等级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等另行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唐有明主张二审法院在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要求唐有明另行主张增加其讼累及诉讼成本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二、唐有明在本案中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手机损坏的损失,但其在一审中未提供相应证据,其在二审中提供仅有个人签名的购买手机收据存根一张,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手机因案涉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事实,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有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关 倩审 判 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