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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纯林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纯林,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17号原告:温纯林,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刘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纯林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纯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纯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