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52号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48号11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93750759J。法定代表人:赵韵琛,总经理。被告:李晋,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李晋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