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秀珍与王佳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珍,王佳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崔秀珍,女,1957年02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万全区。被执行人王佳星,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崔秀珍申请执行王佳星(2016)0729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佳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0729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