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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开发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000号原告:桂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负责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燕,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5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932.5元,由原告桂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国斌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人民陪审员  邓柏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元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