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中琼与李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琼,李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158号原告:林中琼,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斌,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明,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中琼与被告李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中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中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中琼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