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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威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辛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