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岩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50号罪犯周岩,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青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岩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06年6月6日依(2006)鲁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减为二十年;2011年10月25日依(2011)济刑执字第7196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二年;2014年9月15日依(2014)济刑执字第6354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周岩在无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现积2400分、表扬4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周岩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周岩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