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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003号原告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俊喜,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少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远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欣东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冯    炅审判员 刘  吉  明审判员 徐  维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婉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