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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王长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富,王长宇,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健,闫晓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662号原告:孙国富,住四平市。被告:王长宇,第三人:闫晓明,。被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涛,经理。被告:申健,住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富与被告王长宇,第三人闫晓明、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第三人闫晓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第三人闫晓明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第三人闫晓明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未能提供第三人闫晓明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国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