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山爱、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山爱,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叶山爱,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MJ8989895。法定代表人陈旭东。申请执行人叶山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三维培训学校银行存款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