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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表学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彬,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谭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章英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902617-2。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表学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806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