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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孙岩,白雪,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负责人:张晓文,行长。被执行人: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帆,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岩。被执行人:白雪。被执行人:张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巨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孙岩、白雪、张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5378696.56元,预估执行费为1727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和房地产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因未发现车辆而不能实际扣押;对于判决认定的应收帐款,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责任主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下落,该帐款不能核实。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