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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查芝富与彭能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芝富,彭能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90号原告:查芝富,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彭能登,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汉族,陕西省岚皋人。原告查芝富诉被告彭能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查芝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芝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4.75元,减半收取计2352.38元,由原告查芝���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