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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何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何爱香,邯郸市永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成长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香,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永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何爱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长江,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爱香、邯郸市永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成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法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成长江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次,2014年12月16日何爱香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轻易贷网络平台签署确认了出借一方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及履行方式均未作明确约定,有关借款合同的履行是按照轻易贷网络平台操作方式进行的,这种借贷方式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协商约定好的,对于具体的借款数额和履行情况应结合有关证据进一步予以核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