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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利明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马利明,男,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关于马利明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马利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将执行款36123.96元交纳至本院,其中马利明应负担的鉴定费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94元予以扣减作为(2017)云2901执4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剩余款项33129.96元已由申请人马利明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