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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与张虎跃、胡健美、合江县龙聚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张虎跃,胡健美,合江县龙聚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7号申请人: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住合江县。法定代表人:熊壮,镇长。被申请人:张虎跃,男,生于1968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胡健美,女,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合江县龙聚石材有限公司,住合江县白米镇。申请人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张虎跃、胡健美、合江县龙聚石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虎跃、胡健美、合江县龙聚石材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健美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张虎跃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