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行终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柱,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项雪龙,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徐洪臣,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吉玉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杨金柱因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连云港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24日,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主要内容为“杨金柱同志:您好!您要求获取灌南县新安镇公兴村的汤沟酒厂地块的征地审批文件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您要求获取的灌南县新安镇公兴村的汤沟酒厂地块的征地审批情况提供如下: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灌南县201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598号);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3、农转用方案;4、补充耕地方案;5、征收土地方案。”2014年1月5日,杨金柱通过连云港市政府门户网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汤沟酒厂地块供地情况、督促灌南县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文件及实施情况。连云港市政府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以电子版方式予以答复:“您所申请的信息,灌南县已以书面形式答复,将不做重复答复”。杨金柱于2014年2月14日先后四次上网查阅该答复。2014年2月7日,连云港市政府根据杨金柱的要求,又以连公告[2014]第2号书面方式再次答复原告:“经与灌南县联系,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已经针对你的申请给出书面答复和相关信息的公开,我办不做重复答复”。杨金柱对该答复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苏行复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连云港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杨金柱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连云港市政府依法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杨金柱于2014年1月5日要求连云港市政府公开汤沟酒厂地块供地及督促情况。该地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3]59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灌南县201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该批复亦对督促“灌南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做了规定。上述供地信息包括“1、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3]59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灌南县201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3、农用地转用方案;4、补充耕地方案;4、征用土地方案”,已经由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于2013年12月24日向杨金柱公开。连云港市政府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7日分别告知杨金柱不再重复告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金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杨金柱上诉称:1、杨金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连云港市政府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连云港市政府未予公开违法。2、杨金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连云港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3、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杨金柱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杨金柱曾于2013年向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汤沟酒厂地块的征地审批文件等信息,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杨金柱公开了苏政地[2013]59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灌南县201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至此,杨金柱已获取与其生产、生活等有关的全部征地信息。涉案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灌南县人民政府如何使用该土地,连云港市政府是否督促灌南县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等信息,与杨金柱的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杨金柱申请该政府信息目的不正当。另外,涉案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与供地有关的政府信息并非连云港市政府制作,连云港市政府不是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由于杨金柱已获取与其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有关的征地批文、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信息,连云港市政府在收到杨金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再重复答复,对杨金柱的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金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杨金柱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金柱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金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吁 璇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