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延军和刘小平;白哲铭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延军,刘小平,白哲铭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342号原告白延军,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安逸小区。原告刘小平,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安逸小区。被告白哲铭,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白延军、刘小平与被告白哲铭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白延军、刘小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延军、刘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延军、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延军、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