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长水与谢一龙、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水,谢一龙,王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150号原告:刘长水,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李凤斌、陶眉恩,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一龙,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美菊,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刘长水与被告谢一龙、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长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长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