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小珠、郭延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珠,郭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珠,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郭延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珠被执行人郭延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890元,尚未执行到位446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延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