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平与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平,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4行初91号原告于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平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朱晓宇审 判 员  陈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